要保人小心!隱瞞資訊保險人可解除契約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中負有如實說明的義務,但如果保險人解除契約,要保人可以解除契約嗎?根據保險法規定,如果要保人隱瞞、遺漏或不實說明的資訊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即使危險發生後亦同。因此,要保人應仔細考慮其說明的完整和準確性,以避免保險人解除契約的風險。

這篇文章的實用建議如下(更多細節請繼續往下閱讀)

  • 投保時務必誠實告知相關資訊,避免因隱匿或不實說明而導致保險人解除契約。
  • 若因保險人未善盡說明義務而影響要保人對契約內容的理解,要保人可以行使解除契約權。
  • 面對保險人的解除契約,要保人應提出證明自身未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或危險發生與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無關,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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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可以解除契約嗎?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條件

保險法規範要保人在投保過程中應據實說明與保險標的相關的資訊,並明定保險人擁有解除契約的權利。然而,保險人的解除權並非無條件限制,而是需符合特定條件。

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若要保人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這種情況下,即使危險已經發生,保險人仍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例如,要保人投保健康險時,未告知有既往病史,導致保險人對要保人的健康狀況有誤判,保險人即可解除契約。

不過,要保人可以證明危險的發生與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無關,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換言之,要保人必須證明其未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或是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與危險的發生並無因果關係。舉例而言,若要保人未告知有吸菸習慣,但發生事故的原因是他人酒駕撞擊,而非吸菸所致,則保險人不得以此解除契約。

  • 保险法赋予保险人解除权,但需符合特定条件。
  • 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條件之一是要保人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影響其對危險的評估。
  • 但如果要保人能證明危險的發生與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無關,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隱匿資訊保險人可解除契約要保人如何自保

    為使保險人正確評估風險,要保人有義務據實告知所知有關保險標的之資訊。若要保人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保險人依法有權解除契約,即使危險發生後亦同。然此情形並非無可救濟,要保人仍可透過下列措施自保:

    • 誠實告知:要保人應詳實且誠實地揭露所有保險標的的相關資訊,包括既有或已知之風險及異常狀況。
    • 主動提供資訊:主動向保險人提出可能影響風險評估的相關資訊,避免保險人因資訊不足而產生誤判。
    • 留存證據:妥善保存與保險標的相關的書面文件,例如醫療診斷書、維修紀錄等,以備保險人查證之需。
    • 尋求專業協助:若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的資訊不甚了解或有疑慮,可尋求專業代理人或保險顧問的協助,確保正確告知保險人。
    • 善用條款審閱期:仔細審閱保險契約書,確認告知的資訊是否已完整載明,並在條款審閱期內提出疑問或要求修正。

    要保人應銘記,隱匿或不實告知資訊可能導致保險人解除契約,使自身喪失保障,甚至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因此,誠實告知、主動揭露資訊,方能確保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保障自身與他人的權益。

    要保人可以解除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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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可否解除契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詢問的事項负有說明義務,須據實詳盡告知要保人保險契約的相關事項。若保險人有違反說明義務的情況,例如未主動告知重要事項、說明內容與實際不符等,致使要保人對保險契約有錯誤認知而簽訂契約,要保人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契約不成立。

    此外,保險人除了負有主動說明義務外,對於要保人的詢問,亦有如實回答的義務。保險人不得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否則會導致契約無效或可解除契約。因此,要保人在投保前應主動提出詢問,並詳實告知自己的情況,避免因保險人說明不足或不實而影響自身權益。

    要保人在投保前應善盡注意義務,仔細閱讀保險契約條款,如有不清楚之處,應向保險人或業務員詢問清楚。此外,投保時應誠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職業、既往病史等相關資訊,避免因隱匿或不實說明而導致契約無效或可解除契約的情形發生。

    要保人可否解除契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類別 說明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 據實告知要保人保險契約事項
    • 主動告知重要事項
    • 說明內容與實際相符
    保險人的違規後果
    • 契約無效
    • 契約不成立
    要保人的義務
    • 主動詢問
    • 詳細告知情況
    • 善盡注意義務
    • 仔細閱讀契約條款
    • 誠實告知健康狀況等資訊
    要保人違規後果
    • 契約無效
    • 契約可解除

    要保人可否解除契約?保險人何時有權解除契約

    保險契約在某種情況下會失其效力,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此解除權條款的存在,係為確保保險人能正確評估風險,維持公平的保險市場而設。以下說明保險人得以解除契約的情況:

  • 要保人故意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要保人若刻意隱瞞或不告知保險人足以影響其對危險評估的重要資訊,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例如,投保人隱匿有高血壓病史,卻未告知保險公司,一旦發生與高血壓相關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將有權解除契約。
  • 要保人過失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有別於故意隱匿,若要保人因過失導致遺漏或不實說明,而此遺漏或不實說明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程度的評估,保險人同樣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但此時,要保人可主張並證明遺漏或不實說明與保險事故間並無因果關係,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危險增加而未通知:投保後,若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且要保人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保險人承擔原本未預見的重大風險,保險人得以解除契約。例如,投保人投保房屋火災險後,將房屋作為營業用途,卻未告知保險公司,此舉將導致火災風險增加,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總之,要保人有誠實告知義務,切勿隱匿或不實說明相關資訊。保險人得於契約訂立後,因危險變更或增加而解除契約,但要保人可主張並舉證危險變更與保險事故無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要保人可否解除契約?保險人解除契約的要件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解除契約後,須負返還已收取之保險費的義務。然而,要保人是否可以解除契約則有不同考量。要保人不能單方解除契約,但保險法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由保險人解除契約。

  • 要保人隱匿或遺漏影響保險人評估危險的事實:若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隱匿或遺漏足使保險人變更或減少對危險評估的事實,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此種情形,即使危險已經發生,保險人仍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不過,如果要保人能證明危險的發生與其未告知的事實無關,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要保人不實說明影響保險人評估危險的事實:若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不實說明足使保險人變更或減少對危險評估的事實,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此種情形與隱匿或遺漏不同,保險人只有在危險發生前才能解除契約,但無需證明危險的發生與要保人的不實說明有關。
  • 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權利並非無限的,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危險發生後三十日內解除契約,逾期則喪失解除契約的權利。因此,要保人應充分了解自己的告知義務,誠實說明相關事實,避免因保險人的解除契約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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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可以解除契約嗎?結論

    綜上所述,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有據實說明的義務。若要保人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能證明危險的發生與其未說明的事實無關,則不在此限。

    因此,要保人應審慎考量自身健康狀況及其他相關資訊,如實告知保險人,以確保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諮詢專業保險從業人員或法律顧問,保障自身權利。

    要保人可以解除契約嗎? 常見問題快速FAQ

    要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契約嗎?

    原則上,要保人無法單方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然而,在特定情況下,要保人可以透過訴訟等途徑主張解除契約,例如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規定、業務不當等。

    保險人解除契約的要件為何?

    保險人解除契約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 要保人為故意或過失造成契約重要事項不符真實情形
  • 所不符之情形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
  • 保險人於危險發生前發現其不符情形
  • 保險人解除契約後,要保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保險人解除契約後,要保人可以主張以下權益:

  • 請求返還已繳保費
  • 請求保險事故發生前所生之保險金
  • 主張保險契約因解除而無效,主張返還已繳保費及其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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